被告人方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540723元,濉溪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淮北:拖欠农民工工资 拒不支付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方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540723元,濉溪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据了解,为了节省开支,委托方王某某将某商贸城的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方某某。后方某某又将该装修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组织数十名工人进行施工。2014年12月工程竣工,王某某共支付方某某工程款500余万元,方某某在仅支付李某某1271050元工人工资后便拒绝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后经濉溪县劳动局协调,委托方先后垫付工人工资453736元,方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资540723元。2015年10月22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方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方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经审理,被告人方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章摘自淮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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